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扎实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各区(市)政府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主要实施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对区(市)政府重点工作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把各项具体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参加改革的各级、各部门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纪律意识,依法办事,确保改革不走形、不变样。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纪律,在竞争上岗、分流安置、绩效考核、资金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当地领导责任。
(二)加强财力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强化监管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分类指导。各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加强对改革各环节的检查指导。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要结合改革实施进度和遇到的实际困难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对改革滞后的区(市)和单位要加大指导帮助力度,必要时建立挂牌督导制度。要层层建立包保责任制,市级按照“一部门包一区(市)”的原则,实行包保责任制;各区(市)政府对辖区内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一名县级干部包干负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
(四)加强责任落实,确保社会稳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关系到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长远发展,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建立健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防患于未然。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不能因改革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要制定工作预案,主动化解各类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确保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