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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1修订)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在三个月之内向代表反馈。

  第十五条 代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安排,参加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评议活动,也可以应邀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的工作评议活动。

  代表在进行工作评议时,被评议的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向代表汇报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根据代表评议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并通报参加评议的代表。

  第十六条 代表应当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的代表述职活动。

  第十七条 代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

  (一)走访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回答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并接受其监督;

  (三)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代表每年至少联系一次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

  第十八条 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证和提供便利条件;其工资、奖金、补贴等福利待遇,均按在本单位正常出勤对待。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由本级或者上级财政给予误工补贴,补贴标准应当相当于代表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行业和部门应当凭代表证优先为代表售予车、船、机票等。

  第十九条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和本人应当安排好生产和工作,保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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