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安全卫生保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和卫生保健工作,把保护幼儿生命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健全各种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综治、公安、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幼儿园要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加强门卫及接送幼儿车辆的管理,及时排查、积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和适时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幼儿园收费收入要专项用于学前教育发展,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要确保幼儿园收费收入资金按时核拨到位和规范使用。要认真做好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收费的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六、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幼儿园要更新教育理念,创设丰富多彩的生活学习环境,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全面提高保教质量,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积极探索0-3岁早期教育,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加强对学前教育教学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
七、完善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学前教育事业专项发展规划,明确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学前教育格局。
(二)完善学前教育督查制度。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纳入县(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加强对县(区)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县(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县(区)政府不承担责任,将学前教育推向市场,财政投入长期过低,“入园难”、“入园贵”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