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地方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区)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适当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三年期间要有明显提高。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市人民政府以奖代补、社会全面参与的学前教育投入新机制。城市幼儿园建设经费参照城市中小学建设经费分担机制,由市、城区按比例分担。2011-2013年市财政将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各县(区)发展学前教育。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办园。各县(区)要积极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奖励、费用减免、金融扶持、土地优惠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办园。
(三)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捐赠资金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各级人民政府对捐资助园成绩突出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给予表彰。
三、构建学前教育公共体系
(一)完善布局规划。以县(区)为单位,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基础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布局和建设城乡幼儿园。根据人口出生及人口流动趋势,科学预测,合理布局,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布局和具体建设项目,确保辖区内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二)大力发展城乡公办幼儿园。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用于公共配套独立建设的公办幼儿园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实行优先安排。要根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合理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农村幼儿园按“规模适度、接送方便、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满足农村广大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鼓励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联合民办幼儿园合作办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幼儿园,满足儿童就近入园需求。
(三)大力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积极扶持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一是由政府协调,免费或低价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办园场地;二是财政对新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一定的一次性建园补贴;三是在没有公办幼儿园布局的区域,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的民办幼儿园,通过费用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制定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标准,定期实行分类定级评估。建立升级激励制度,鼓励创建具有特色与品牌的民办幼儿园。建立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共同发展机制,实行公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制度,促进公办民办幼儿园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