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粤林〔2011〕97号)
有关市林业局、发展改革局(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有关省属国有林场:
根据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林〔2010〕150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结合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林规发〔2010〕266号)的精神,现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验收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市、县属国有林场按其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验收。省属国有林场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县)发展改革、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二、房屋建设由国有林场实行统规统建的,须按房屋建筑工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三、国有林场在工程项目完成后出具项目竣工报告,向有关部门申请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应准备下列材料:
(一)危旧房改造工程完成项目竣工报告。
(二)房屋建筑工程已经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危旧房改造相关档案。包括涉及危旧房改造的文字资料和图片材料等。
四、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
(二)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三)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四)按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五、房屋建设以职工个人自主(分散)建设的,不论采取何种改造方式,工程完成后由职工出具实施建设、改造的相关凭据(如购买建筑材料的单据、建设施工合同等),可参照地方政府农村危旧房改造管理验收办法,由林场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当地有关部门核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