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1]143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93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强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后项目资金管理,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一、对于已纳入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单位,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财政授权支付;对于未纳入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单位,采取财政直接拨款方式支付。
二、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项目单位在接到市交通委转发的预算通知后,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展情况向市交通委上报《交通专项资金支付申请书》(附件二),原则上一个季度上报一次。项目单位须在用款前20个工作日提交《交通专项资金支付申请书》,由市交通委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下拨资金。项目单位为市级部门预算单位的,需同时通过财政预算项目库申报项目。
三、项目单位提交《交通专项资金支付申请书》的同时,还应报送以下资料:经批准的项目概算(项目第一次请款时),工程价款汇总结算单,非计量费用汇总资料,设备、材料付款汇总资料,预付款项汇总资料,本年度各类来源的建设资金按规定比例累计应到位数额和实际到位数额,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四、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提出交通专项资金用款申请,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9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