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署办〔201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单位:
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将《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因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贫困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㈠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㈡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慈善救助相结合的原则;㈢公开、公平、公正原则;㈣现金、实物救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原则;㈤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㈥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凡户口在本区的常住贫困居民家庭,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可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却不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三)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吸毒、赌博、嫖娼、酗酒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除个人居住外拥有多处私有房产和出租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