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入库预算级次的通知
(佳政综〔201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两级财政收入,根据《
佳木斯市土地、房屋契税征收管理规定》(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4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契税及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预算级次明确如下:
一、坐落在国有土地上及在市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权属转移应交纳的契税缴入市级国库;
二、在农垦系统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权属转移应交纳的契税缴入市级国库;
三、在郊区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权属转移应交纳的契税缴入区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