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部门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组织实施,并报同级或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应急行动方案的启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并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类预案启动后,应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救援处置工作。预案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及时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和任务,并随时向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加大预案运行控制力度,按照预案规定的处置流程,督促预案的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情况,适时终止实施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所有承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每年年初各级政府专项预案制定的牵头部门报演练计划,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部分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及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的应急预案的演练,应根据突发事件的规律和特点适时组织开展。
第二十九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并适时提出预案修订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