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畅通其他投入来源渠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办园。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家庭承受能力和办园类别,科学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3、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家庭贫困儿童资助办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入园,确保公平接受学前教育。
4、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用于教职工培训、扶持薄弱幼儿园内部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确保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均衡发展。
(三)加强学前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1、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管理,幼儿园编制标准按教职工与幼儿1:6的比例配备。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并依权限核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创新幼儿园编制管理办法,建立富有活力的幼儿教师补充机制和编制使用模式。对公办幼儿园可采取全额核编、编内聘用、定编定人与定编不定人相结合的办法。建立符合条件的师范院校优秀毕业生和在岗优秀幼儿园教师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编制的政策导向机制。
2、完善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做到持证上岗。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3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任用。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报备制度。严把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3、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合法权益,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修订完善幼儿教育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和社会保障政策。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监督。
4、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训体系。实施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提高工程,落实培训经费,建立每五年一周期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培训制度。将幼儿园园长培训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体系,幼儿园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市、县(市)区、幼儿园三级培训网络,市重点负责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提高和幼儿教师在职培训,县(市)区负责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幼儿园负责园本培训。加强培训与教研、科研的有机结合,实现研培一体化,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与效益。落实省“晨曦计划”,培养选拔一批名园长、名教师,带动全市幼儿师资整体素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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