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8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餐饮业的环境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和县属建制镇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对外开放的食堂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浴场、歌舞厅、咖啡馆、茶座等单位。
第四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餐饮业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行为。
第五条 建立市区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
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做好餐饮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部门依法做好餐饮业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餐饮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核发餐饮经营店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餐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