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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服务:指专业从事及主要从事为环境保护提供的相关技术服务。包括环境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环境监测、环境咨询、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环境贸易与金融服务等。
  洁净产品生产:指直接从事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环境友好的产品,即绿色产品或环境无害化产品或低公害产品的生产及经营销售。
  企业发展状况及预测:本项内容为表2至表5相应指标的合计值。
  二、环境保护装备制造产品发展预测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环保产品生产单位主要环保产品的生产及经营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专业或兼业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的单位。其他从事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填报此表。
  (三)填报说明
  填报本表前应确认已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中的“经营活动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产品生产”选项前划“√”。
  (四)有关指标解释
  环境保护产品:指直接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材料和药剂、环境监测仪器仪表。覆盖HJ/T11-1996《环境保护设备分类与命名》、HJ/T12-1996《环境保护仪器分类与命名》标准中的全部环境保护产品。
  产品名称:填报企业年内生产的某类环保产品的具体名称。表格不够可复印。
  生产数量:指环保装备生产企业年内生产的某一环保产品的工业生产总数量。计量单位由填报单位依据产品特点自行填列。如:台、套、万吨等。
  年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环保装备生产企业年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工业增加值:指企业在生产环保装备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转移价值。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发展预测(规划)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资源综合利用从业单位主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及经营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通过环评的合法资源综合利用从业单位。是以废旧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生利用为目的。如利用废旧资源所生产出的产品为洁净产品,则应在“洁净产品生产情况”中填列,本表不再重复统计。
  其他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填报此表。
  (三)填报说明
  填报本表前应确认已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08〕湘环产基1表)”中的“经营活动范围”内的“资源综合利用”选项前划“√”。
  (四)有关指标解释
  资源综合利用:指对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的加工处理,和利用废弃物生产各种产品。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依据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2004〕73号文),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如下:
  1、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综合利用共生、伴生资源生产的产品
  (1)煤系伴生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褐煤蜡、腐植酸及腐质酸盐类、石膏、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
  (2)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萤石、磷、钒、锰、氟精矿、稀土精矿、钛精矿;
  (3)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主要金属以外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精矿及各种精矿和金属,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难选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和金属;
  (4)利用黑色、有色金属和非金属及其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钨精矿、铋精矿、锡精矿、锑精矿、砷精矿、钴精矿、绿柱石、长石粉、萤石、硫精矿、稀土精矿、锂云母;
  (5)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铅、锌、钒、钛、铌、稀土,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主要金属以外的各种金属及硫酸;
  (6)磷、钾、硫等化学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钠、镁、锂等副产品;
  (7)利用采矿和选矿废渣(包括废石、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产品和建材产品;
  (8)原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及利用伴生卤水生产的精制盐、固盐、液碱、盐酸、氯化石腊和稀有金属。
  2、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
  1)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
  (1)利用煤矸石、铝钒石、石煤、粉煤灰(渣)、硼尾矿粉、锅炉炉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江河(渠)道淤泥、淤沙生产的建材产品、电瓷产品、肥料、土壤改良剂、净水剂、作物栽培剂;以及利用粉煤灰生产的漂珠、微珠、氧化铝;
  (2)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共伴生油母页岩、高硫石油焦、煤层气、生活垃圾、工业炉渣、造气炉渣、糠醛废渣生产的电力、热力及肥料,利用煤泥生产的水煤浆,以及利用共伴生油母页岩生产的页岩油;
  (3)利用冶炼废渣回收的废钢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废电极、废有色金属以及利用冶炼废渣生产的烧结料、炼铁料、铁合金冶炼溶剂、建材产品;
  (4)利用化工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肥料、纯碱、烧碱、硫酸、磷酸、硫磺、复合硫酸铁、铬铁;
  (5)利用制糖废渣、滤泥、废糖蜜生产的电力、造纸原料、建材产品、酒精、饲料、肥料、赖氨酸、柠檬酸、核甘酸、木糖,以及利用造纸污泥生产的肥料及建材产品;
  (6)利用食品、粮油、酿酒、酒精、淀粉废渣生产的饲料、碳化硅、饲料酵母、糠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肪酸、菲丁、肌醇、烷基化糖苷;
  (7)利用炼油、合成氨、合成润滑油、有机合成及其他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催化剂回收的贵重金属、絮凝剂及各类载体生产的再生制品及其他加工产品。
  2)综合利用废水(液)生产的产品
  (1)利用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水(液)生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PVA(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2)利用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生产的氯化钾、溴素、氯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制冷剂、阻燃剂、燃料、肥料;
  (3)利用酿酒、酒精、制糖、制药、味精、柠檬酸、酵母废液生产的饲料、食用醋、酶制剂、肥料、沼气,以及利用糠醛废液生产的醋酸钠;
  (4)利用石油加工、化工生产中产生的废硫酸、废碱液、废氨水以及蒸馏或精馏釜残液生产的硫磺、硫酸、硫铵、氟化铵、氯化钙、芒硝、硫化钠、环烷酸、杂酚、肥料,以及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和烃、醇、酚、有机酸等有机化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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