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挥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工商联要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意愿和要求,及时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党委和政府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不断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市场、政策、法治和社会环境;引导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注意掌握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综合情况,积极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中提出意见建议。
(三)发挥工商联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各级政府要注重发挥工商联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优势,建立和完善相关重要经济事项委托工商联征询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意见制度,作出相关决策要充分听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意见建议。吸收工商联参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参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工商联要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切实加强同境内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更好为非公有制企业广泛开展合作提供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探索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服务载体和机制,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更好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各级工商联要认真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注重把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异地商会等行业协会商会纳入工商联业务主管范围,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在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自治区工商联作为有关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参与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规等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有序开展。
(五)发挥工商联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各级工商联要积极参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和调处劳动争议。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培育先进企业文化,改善用工环境,承担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正确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党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充分发挥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与社会各有关方面协作,共同搞好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努力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做贡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