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必要时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
(三)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四)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所在地县(区、市)人事部门。
(五)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和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11年8月31日。
三、外语条件要求
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规定。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从2010年7月1日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人社厅发〔2010〕19号文规定报考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
(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除执行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文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
2、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数量提供的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必须是人社部(原人事部)规定的14类中不同类别的模块合格证,同一类别的两个及以上合格证按一个模块计算。
3、2010年7月1日以前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仍然有效。
(三)除执行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文规定的免试范围外,下列人员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1、1960年12月31日(含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3、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人员;
4、通过确认取得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所确认资格的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