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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二0一一年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二0一一年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粤经信人事〔2011〕69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的精神,现将2011年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54号)有关规定,同时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二、资历条件

  (一)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博士学位获得者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

  (二)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如下规定办理:

  1、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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