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分析全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存在的问题,交流、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三)组织协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组织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议。
五、联席会议工作形式
(一)召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应成员单位要求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同意也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各成员单位拟研究的议题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二)召开联络员会议。
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联络员会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或部分联络员会议,研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相关事宜,提出解决无证无照经营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三)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联合执法工作由联席会议统一安排部署,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综合协调。
联合执法应当事先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牵头部门和其他参与部门工作等事项。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应当指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使用各自的执法文书。联合执法工作结束后,牵头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联合执法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四)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专项督查由联席会议组织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承办。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制订督查方案,明确督查组织机构、督查内容和督查要求。
督查人员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对不认真履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督查结束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将督查情况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六、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召集人提出建议,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召开。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对经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能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跟踪、督促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并把落实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