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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各职能部门(单位)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要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制止各种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触犯刑律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肃法纪,追究责任。
  各职能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监督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下级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本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职能部门(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包庇袒护、延误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做到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附件:西藏自治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精神,坚决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格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西藏自治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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