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对经营活动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单位)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已审批、发证的,后续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单位)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由第一责任人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对发现的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单位)监督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该职能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已掌握的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书面告知(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按照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原则,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逐级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密切配合,把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抓好落实好,努力消除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一是联席会议要加大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查检查的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综合治理合力。二是按照“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重点行业,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和监管查处责任。三是健全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四是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五是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及时将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六是各职能部门(单位)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督,把责任落实到人。七是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
各职能部门(单位)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的关系,立足于服务,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遵循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并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农牧区和城乡结合部小规模经营户,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应给予政策性扶持。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