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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依法监督检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依法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或相关许可证过期失效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十)林业部门。
  负责对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林木种苗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经营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三)通信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通信管理部门许可的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等经营活动和须经通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取得相应电信建设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招投标代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审查同意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四)烟草部门。
  依法对须经烟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对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依法查处取缔城区范围内乱摆摊点和流动摊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七)公安消防部门。
  依法对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八)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
  依法对须经本部门和单位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本部门和单位许可或许可证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供水、供电、电信等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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