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互通信息,交换意见。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扣押的物品一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部门职责
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职能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治办。
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完善严格的目标考核机制,依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积极引导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煤炭生产、经营,软件设计、研发、生产,电子产品生产,黄金矿山生产,化工产品生产,石化生产,化肥、农药生产,乳品生产,供电经营,装备制造,建材生产,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及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理,网络系统集成,商业性担保等须经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