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质量测报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盐质量定期测报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09]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盐质量定期测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伊春市粮油市场
成品粮油盐质量定期测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成品粮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杜绝假冒伪劣粮油产品进入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建康,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国粮发[2004]266号)、《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伊政发[2007]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粮油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质量测报的主要品种是: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及部分杂粮。
第四条 质量测报时间分为定期测报和不定期测报,定期测报每季度一次;不定期测报可根据上级要求和市场粮油质量情况随时测报。
第五条 质量测报的检验项目按国家标准执行。重点测报小麦粉中的添加剂,植物油中的溶剂油残留量,大米中的重金属、黄粒米,食用盐中的碘含量。
第六条 质量测报的扦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执行。各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样品的扦取,并对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市粮油检验监测站负责样品的检验,并对送检样品的检验结果负责。扦样人员的业务培训由市粮油检验监测站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