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是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负责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拨付财政资金时,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材料,确保财政资金及时迅速到位,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项目中需要进行评审的,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财政局不予(或停止)拨款。

  (一)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的;

  (二)财政资金拨付后,3个月不开工的;

  (三)开工手续不全、各项税费尚未交齐及不能提供拨款所需其他材料的;

  (四)项目进展缓慢,远远落后于施工方案的(一年);

  (五)工程形象进度超过30%,仍没有初步设计的;

  (六)开工后,擅自变更设计,改变设计方案超过总投资10%的;

  (七)工程管理混乱、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不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市政府财政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的,市财政局应全额收回财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建立项目档案,从项目前期工作、开工、竣工、验收到交付使用,每个环节均要有记录、有材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