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内资金,及以市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融资)资金和按规定使用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含国债,中央、省投资市补助资金等)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市政府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最低限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直接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批项目可研或建设方案,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定由省、市、县级发改部门审批可研报告(建设方案)或核准、备案。
第五条 使用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透明的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市政府的财力状况,确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分为: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四)非营利性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