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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由招标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文件核准后,发布招标信息,确定投标人,提供交易场地,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公示中标结果,出具交易鉴证文书,并将相关资料及结果进行备案。

  (二)政府采购

  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采购申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拟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出让人组织实施。土地出让人按照审定的《出让方案》制定出让文件,并将出让通告及出让文件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核准后对外发布出让通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土地“招拍挂”提供竞价场地,在中心网站发布出让通告,受理竞买人报名申请,并确认竞买资格,核发《竞买资格确认书》,土地出让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价活动,通告竞价结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竞价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并出具交易鉴证文书。

  (四)国有产权交易

  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承担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职责,按产权交易办法组织进场交易,并对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监督。具体包括: 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组织交易,公布交易结果,出具交易鉴证文书,完成相关备案等。

  (五)其他需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产权交易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投标人和中标人需按有关规定在指定账户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健全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和信息,制定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二)资源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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