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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接受委托,组织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和代理下级政府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

  3、制定政府集中采购操作规程,明确采购活动各环节职责和程序。

  4、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起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制约机制。

  5、依法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和履约验收。

  6、建立对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违规、违约、违纪等情况的记录制度。

  7、建立政府采购信息数据库和政府采购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8、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按规定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9、负责集中采购人员业务培训和教育,定期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

  10、办理政府采购其他事宜。

  第八条 交易项目业主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也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入场范围及项目

  第九条 辖区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等具有竞争性、垄断性、有限性和涉及公共事业的有形资源及无形资源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权限,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主要包括:

  (一)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市级管理权限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园林、信息通讯、消防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依法分包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并纳入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权的出让。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转让。

  (五)特种行业的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法院判决物拍卖、罚没物拍卖,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交易活动。

  (六)其他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章 交易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 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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