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有序、公平竞争、开放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有效预防和治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腐败问题,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乡镇街道和基层其他组织以项目业主的身份,对涉及的自然性、资产性、社会性和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采购、挂牌、拍卖、协议等法定方式确定受让人或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综合监管机构、统一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行业自律组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政府需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规范运作、阳光透明、社会赞誉”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