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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流浪未成年人是最需要全社会关心关爱的特殊弱势群体。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9号文件精神,把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不断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总体要求。 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不断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规范救助保护工作行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保护,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的发生,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建立工作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和安全返乡的经费保障,加快县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社工队伍、志愿者队伍以及学校、家庭的作用,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方,要追究该地方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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