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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西山城郊森林公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公园范围内集体土地征用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由辖区政府负责,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按2:8比例分类实施征用和流转。即:20%的集体土地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要求实施一次性征用;80%的集体土地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晋政办发〔2010〕32号)要求在不改变土地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前提下,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公园范围内集体土地上除国有林木外的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由建设单位出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由辖区政府提出意见、市西山地区综合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西山办)统一研究制定标准。
  (四)太原西山城郊森林公园建设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国家规定应上缴的费用外,其余原则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返还用于与公园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达到西山城郊森林公园建设绿化标准的,予以全部返还。
  四、组织实施
  市西山办是太原西山城郊森林公园建设牵头单位,代表市政府行使太原西山城郊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相关职责,包括城郊森林公园建设主体的进入和退出、公园建设的监督考核、工作协调、手续办理等。市发改、国土、林业、规划、环保等部门及相关区政府要协调配合、积极推进城郊森林公园建设各项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公园建设立项手续办理;市国土局负责争议土地确权、公园配套设施用地供应及公园土地手续办理;市林业局负责公园范围内国有林地林木认养手续办理,提供公园范围内现状国有林地林木情况资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公园规划手续办理;市环保局负责公园环评手续办理;相关区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办理,配合市国土局做好争议土地确权工作,协调解决公园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干扰。
  五、相关规定
  (一)城郊森林公园建设主体,由有意向企业向市西山办提出申请,市西山办牵头会同市发改、国土、林业、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及相关区政府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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