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状保存程度
街区或村镇内街道、村巷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远,原街道、村巷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或原街道、村巷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现状具有一定规模
凡符合上述(一)、(二)项条件,街区、镇的总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5000平方米以上,村的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2500平方米以上。
(四)已编制了科学合理的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设置了有效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有专门的保护资金。
二、评选办法
(一)申报及评选程序
申报及评选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街区、镇、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建设厅会省文化厅印发的《关于申报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准备材料、提出申请,报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
2.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省建设厅和省文化厅。
3.省建设厅会省文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组成评审组,根据评选标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评议,从中评选出符合条件的街区、镇、村,通过实地考察后,对其提出评议意见。
4.省建设厅会省文化厅审查后,将拟选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名单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或核定后授权省建设厅、省文化厅联合公布为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
(二)上报材料要求
1.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申报表。
2.申请报告。报告除概述申报街区、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外,应着重说明其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历史文化价值、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保护范围、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保护要求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3.填报《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评价指标表》和《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
4.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5.能反映传统建筑群风貌的照片集、VCD或多媒体光盘、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等。
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及历史沿革。
(2)历史文化特色。
(3)能反映街区、镇、村古建筑群历史风貌照片(不少于10张,要注明照片的名称)。
(4)保护措施简介。
三、称号的公布与历史文化保护的监督管理
(一)称号的公布
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评选与公布工作,以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省建设厅和文化厅对评审组的评议意见进行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或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后授权省建设厅、省文化厅联合公布为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
(二)历史文化保护的监督管理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1年内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已获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称号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保护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要及时查处。省建设厅会同文化厅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已经取得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称号的街区、镇、村进行检查,对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将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附件2
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申报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镇(村)名称
| 所在市、县(市、区)
| 所在镇(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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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建筑最早建造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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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建筑完好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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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建筑规模(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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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村)占地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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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传 统
街 巷
基 本
情 况
| 名 称
| 长度(米)
| 形成年代
| 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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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建筑
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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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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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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