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揭府〔201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幸福揭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查督办,把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1200元,按培训和创业情况分三期拨付补贴。第一期补贴在培训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申请,按每人600元的标准补贴;第二期补贴在学员毕业后已创办企业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学员申请,按每人300元标准补贴;第三期补贴在学员创办企业已正常经营3个月并经审核后由学员申请,按每人300元标准补贴。
三、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助。对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在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并交纳税收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资助标准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