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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三)完善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初次创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家庭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人数3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吸纳新增就业比例高于 40%以上的,可将贷款额度放宽到300万元,并按规定给不超过二年的贴息。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统筹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家庭服务业价格的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清理涉及家庭服务业的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完善价格政策,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的政策。

  四、着力优化家庭服务业发展环境
  (十四)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监管。家庭服务业企业开展家庭中介服务的,要严格执行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法规。要积极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行业规范、各类服务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家庭服务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流动资金和足够的高质量服务人员。要加大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家庭服务业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杜绝无证经营、虚假宣传、恶性竞争等违法行为,保证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
  (十五)完善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扶持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发挥其在咨询服务、标准制定、培训教育、竞赛组织、技能鉴定、信息统计、资质认证、信用评价、服务监督等方面的功能,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协调行业内部竞争矛盾,制定行业服务公约、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六)规范家庭服务业劳动用工关系。有关部门要制定和推广家庭服务业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家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专用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十七)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定期公布家庭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家庭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庭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派遣制家庭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应当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家庭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庭服务员支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双方协商约定。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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