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规划协调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四)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编制全省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制度措施,逐步形成完整的行业规范体系。各州、地、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五)统筹城乡家庭服务业协调发展。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根据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实际,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特点,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电器维修、住房维修、洗衣、家教、小饭桌等服务业态。结合农牧区家庭服务需求的特点,积极发展面向农牧区的家庭服务业态。逐步优化城乡区域服务业结构,构筑满足城乡、地区、家庭之间不同消费需求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家庭服务体系。
(六)加快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实施社区服务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设立统一的社区服务呼叫求助电话。依托商务部开展的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加快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西宁市家政服务网络中心 (96366)平台建设,积极推动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等州地市重点城镇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平台建设,利用平台服务功能和互联网等信息手段,为社区、家庭、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健全平台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使之成为对接供需、规范服务、安全保障的重要载体。依托平台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推动家政服务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培育一批鼓励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政服务龙头企业,拓展家政服务领域,扩大网络覆盖面。
三、完善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七)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门槛。家庭服务业要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
(八)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每吸纳1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工作满1年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可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4045”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各类失业人员、退伍转业军人和残疾人,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人事劳动档案托管和跟踪指导等“一条龙”服务,同时,自主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