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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2.对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行政处罚停止执行等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只作原则规定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行政处罚停止执行等情形进行细化、归纳、分类,明确列出具体的对应情形。
  3.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规定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列出具体的处罚幅度标准。
  4.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列出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标准。
  5.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具有羁束性的行政处罚种类,依照规定执行,不再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标准。
  行政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要将违法行为发生率较高、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面广、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或者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成倍数增长等行政处罚项目作为梳理和细化量化的重点。对数额较小、违法行为发生频率较低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不予细化量化。
  (三)建立配套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说明理由、告知申辩、听证、重大处罚集体决定等程序规定,以及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制度,从制度程序上保障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实施。
  (四)认真审核公布。
  行政机关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报本级政府备案,具体由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和审核。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抄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省以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省级行政机关报省政府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省政府法制办在网站公布。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要求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确定具体工作部门或机构,尽快抽调具有法律知识和执法经验的得力人员,提供必需的条件和设备,抓紧做好依据梳理、项目确定,以及裁量基准细化、量化工作。省、州(市、地)两级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应于2011年10月底前完成,县级应于2011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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