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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要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承受能力,以及不同地域、层级之间,在违法情节、处罚权限、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方面的差别,综合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要求等,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科学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效结合,合理细化量化处罚幅度标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之间,以及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幅度标准之间应当递进衔接,幅度不宜过大。
  (五)情势变更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并公布后,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同时,要根据法律制度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情势,加强对已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评估,适时调整完善。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工作要求。
  1.国家和省级行政机关已制定详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从其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只作原则性规定的,省级行政机关要参照其规定,依据本意见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省级行政机关负责涉及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条款的细化量化工作。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阶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同一系统内统一适用。西宁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各州(地)依据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项目,由西宁市、州(地)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相关行政机关完成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条款,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
  3.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细化量化行政处罚项目和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负责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细化量化行政处罚适用种类标准和行政处罚幅度阶次、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工作。
  (二)合理确定基准。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法定依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三个方面,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对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有裁量阶次和处罚幅度的,列出具体对应的处罚阶次、标准;对没有具体裁量阶次和处罚幅度的,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处罚幅度,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但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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