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2011]16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义
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全面建立并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的有效途径,也是合法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我省各级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不断规范合理,但在具体行政处罚过程中,轻过重罚、重过轻罚、罚过失当、同案异罚,以及利用自由裁量幅度和权限进行权利寻租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必须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从源头上最大程度减少裁量权限行使空间,防止裁量权随意滥用。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面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权力随意滥用,对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制度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促进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高效运行,预防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
(二)公平合理原则。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必须符合法律目的,既要在实体上合法得当,还要在程序上合理规范,充分体现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要遵循平等对待、过罚相当等法律原则,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行政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
(三)罚教结合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贯彻教育为先、先教后罚的精神,杜绝简单、粗暴和随意执法。对依法能够通过批评教育解决,或者采用当场说理、说服、告诫、建议、提示等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原则上不予处罚。
(四)符合实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