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房发〔2011〕68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并重的原则;
(三)科学评估、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是否纳入了市、区(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 征收项目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包括征收补偿方案是否进行了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及时到位,征收法规政策的宣传公示是否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