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育设施蔬菜规模经营主体。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晋政办发[2010]32号),做好土地流转的基础和保障工作,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发展设施蔬菜,提高规模经营水平,强化辐射带动能力。
(四)加大对发展设施蔬菜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并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合理利用担保基金、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设施蔬菜产业发展。省农信社要继续安排必要的贷款规模,加大对日光温室、大棚设施建设的贷款支持,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蔬菜专业生产企业发展日光温室,省级财政继续给予每亩5万元贷款的贴息补助。各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要主动为设施蔬菜建设单位(户)提供贷款担保,并在保费上给予一定优惠。
(五)强化对发展设施蔬菜的技术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蔬菜优势区的技术服务力度,解决设施蔬菜生产中的主要技术问题,加快集成配套技术推广应用。优势区域所涉及的市、县要充实健全蔬菜技术推广队伍,强化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特别要加强对设施蔬菜种植农户的技术培训,通过开设培训班、实地指导等多种方式,在种植农户中培养一批农民技术员。
四、强化生猪蔬菜产业发展的政府责任
(一)加强市场调控.提高产销组织化程度。建立和完善以储备制度为基础的价格调控机制和保障市场供应机制,按照不低于城市居民7天消费量的规定,加大地方猪肉储备总量。完善储备调节办法,根据猪肉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的时间、节奏和力度,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的调控。开展“农超对接”,积极引导组织大型零售流通企业以及学校、酒店、大企业等终端用户与产地蔬菜生产合作社、批发市场和龙头企业等直接对接。加强产地蔬菜预冷设施、批发市场冷藏设施、城市蔬菜配送中心建设,增加城市蔬菜零售网点。在特定时段为流动菜摊开辟专门销售区域,方便居民购买。积极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鲜活农产品等物资的运输安全与畅通。
(二)加强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严格市场监管和质量安全,重点加强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及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的监管力度,确保猪肉、蔬菜市场流通和质量安全。建立健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严禁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依法严禁在蔬菜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大对捏造、散布虚假价格信息、质量安全信息的新闻媒体、经营者或个人的监督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