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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四个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在统一的考评指标下,针对州、县两级设定不同的指标分值,对州(地、市)在考核支农投入的同时,重点考评财政支农管理情况,两类指标的分值比例为4:6;对县级财政侧重考评支农投入,兼顾支农管理情况考评,分值比例为6:4。具体考评指标、分值、评分标准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和下发。

第四章 考评工作组织实施

  第九条 财政支农投入绩效考评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在州、县分级自评的基础上,由省财政部门统一从各州(地、市)抽调人员组成考评组,采取大循环方式进行交叉考评。
  第十条 每年3月底前,各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上年度财政支农投入绩效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上报州(地、市)财政部门。4月底前,州(地、市)财政部门在完成本级自评的同时,组织完成对所属县(市)的复评工作,并将自评、复评结果上报省财政部门。5月底前,省财政部门组织考评组对8个州 (地、市)及39个县(市)全面实施考评。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认真对待考评工作,州、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州 (地、市)财政部门要在复评工作中组织精干力量,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考评纪律,规范考评程序,确保复评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对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资料和上报虚假考评结果的被考评单位和责任人,一经发现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被考评单位当年支农专项奖补资格。

第五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将考评结果按州(地、市)和县(市)分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在全省财政系统内进行通报 (抄送各级党委、政府),考评结果作为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和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依据考评对象年度考评得分排序,提出专项奖补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三个档次对考评等次靠前的考评对象给予一次性支农专项资金奖补。具体考评指标、分值、评分标准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和下发。

第六章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通过奖补方式安排下达的支农专项资金,由州(地、市)和县 (市)政府自主安排,全部用于农牧业生产发展项目。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坚持集中使用原则。安排下达给县级的奖补资金,由县级政府依据当地农牧业发展规划和优势产业,确定1个项目进行集中扶持;安排下达给州(地、市)的奖补资金,由州(地、市)政府依据所属县 (市)考评结果,全部安排用于对所辖县(市)的专项奖补,奖补范围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县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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