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素分析法。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内外因素,客观评定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五章 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各副厅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省级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每年绩效考核的重点及奖补资金安排等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预算处,具体负责布置每年的绩效考核任务、督导厅内部各预算管理处室组织开展预算部门(单位)绩效考评和再考评工作,汇总和提交年度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财政部门制定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拟定和下发绩效考评指标和绩效目标。
(二)预算部门提交绩效考评指标和绩效目标。
(三)省财政部门审定和下达绩效考评指标和绩效目标。
(四)预算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考评自评工作,并撰写和提交考评报告。
(五)省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形成绩效考评结论。
(六)省财政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绩效考评报告。
(七)建立绩效考评档案。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根据绩效考评的重点,合理确定每项考评指标的分值。采用积分法考评,满分为 100分,并根据分数段将预算部门(单位)绩效管理成效划分为五个档次。即,总分90分以上 (含90分)的为一档,80-90分的为二档, 70-80分的为三档,60-70分的为四档,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五档。对不同的档次采取不同的奖惩办法。凡资金管理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以及编报虚假信息的,绩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视同五档对待。
第十六条 凡绩效考评结果被评为一档的,省财政在安排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优先支持该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并在上年公用经费基础上增加20%的奖励经费;被评为二档的,适当支持该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并在上年公用经费基础上增加15%的奖励经费;被评为三档的,酌情安排该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并在上年公用经费基础上增加10%的奖励经费;被评为四档的,不享受公用经费奖励;被评为五档的,暂缓或不安排该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尤其是重点项目支出使用绩效较差的,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调整该项目的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作为省目标考核办考核省级部门领导班子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绩效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考评结果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州(地、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县)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考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