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被评为一档、二档或三档的,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其中一档、二档、三档的奖励额度分别是四档的 1.8、1.5和1.2倍。被评为五档的,不享受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运转水平、安排民生项目资金配套、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等。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作为省目标考核办考核州(地、市)、部分县政府领导班子及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绩效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每年年初,省财政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
(省财政厅 二0一一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 (青政[2011]4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和强化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级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省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行政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三)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办法。
(四)预算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省委、省政府有关目标(绩效)考核的文件。
(六)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七)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批复的预(决)算。
(八)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决定,以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九)其他。
第二章 绩效考评指标
第四条 围绕预算收支管理工作重点,合理确定省级预算部门(单位)的绩效考评指标。考评指标主要包括:
(一)预算编制。主要包括综合预算编制、预算编报质量、项目预算细化程度及项目支出预期效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