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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禁采砂金成果严厉打击偷采砂金违法行为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禁采砂金成果严厉打击偷采砂金违法行为的通知
(青政办[2011]14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驱动,我省-些地区偷采砂金违法活动出现反弹,严重扰乱了全省矿业开发秩序,破坏了生态环境。为进-步巩固禁采砂金成果,严厉打击偷采砂金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全省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步做好禁采砂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的通知》(青政【2002】1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禁采砂金成果严防非法采金反弹的通知》(青政办【2007】103号)精神,进-步加强禁采砂金各项管理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禁采砂金工作第-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禁采砂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责,具体开展禁采砂金工作。对禁采砂金监管不力,屡禁不止,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混乱,造成重大环境破坏的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十-条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进行约谈和问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二、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区要对辖区偷采砂金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处理。偷采砂金活动猖獗的地区要设卡堵截,蹲点监管,不让偷采砂金的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对采金人员,在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要及时清理,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没收扣押偷采砂金的机械设备。对屡教不改、长期偷采的企业或当事人,按照《青海省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不良行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列人不良记录。对破坏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各地报请省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鉴定委员会(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对矿产资源破坏情况做出价值鉴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凡达到刑事迫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及进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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