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行政许可咨询办理中不得推荐或指定安评机构的通知
(沪安监管办〔2011〕129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在2010年上海市安监系统政风行风“全面测”中,发现存在“安监部门少数工作人员在企业领证和复证时有推荐或指定安评机构的现象”。对此,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积极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深入贯彻《关于2011年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意见》(沪安监管党〔2011〕13号)要求,进一步巩固整改工作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坚决杜绝指定或推荐评价机构的现象。在行政许可咨询办理中,凡涉及安评机构的选择事宜,有关人员要明确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全市具备资质的安评机构都已在市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布,企业可以根据需求上网自主选择。
二、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加强管理与服务,认真宣传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市场管理方不得以安全监管局的名义,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推荐或指定安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