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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本市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本市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11〕130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化工设计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名录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2号,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宣传贯彻工作。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要认真学习领会《重点监管名录通知》、《措施和原则》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广泛组织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及时把相关精神传达到有关部门和本地区、本系统每家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学习、全面自查,掌握本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情况,查找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培训教育、个体防护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结合我市开展的各项专项工作,开展隐患整改,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抓紧调查梳理,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要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开展全面排查,认真对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抓紧梳理确定本地区、本系统涉及的企业名单,掌握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现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隐患治理,并填写上海市涉及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情况登记表和上海市涉及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调查统计汇总表(见附件1、附件2,电子版可从网站上下载),于2011年11月31日前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将生产、储存、经营、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尽快纳入下半年执法检查计划,并从2012年起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生产、储存、经营、使用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涉及危险工艺的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他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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