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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广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和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3)其他收入核定。根据以前年度其他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可对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及其核定。
  1.支出项目。
  (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三个方面。
  (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
  (3)其他支出。
  2.支出核定。
  (1)经常性支出核定。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分项核定。其中:人员经费按人事部门确定的工资水平和核编后编制人数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绩效工资水平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可以综合考虑前三年医疗支出平均水平和有关特殊因素,分别核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预算额度,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医用耗材购置根据实际购置成本核定。
  (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经费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两退休人员经费,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通过补差的方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待遇不低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水平。
  (3)其他支出核定。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四、绩效考核
  (一)根据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评等有关办法对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进行考核。对符合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经区(县级市)政府认定并纳入医保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二)根据广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办法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进行考核。
  1.补助范围:符合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经区(县级市)政府认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资金来源:各级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
  3.补助标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经费按一定标准每年核定。
  4.补助方式: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将各级财政负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纳入预算安排,按时间进度拨付资金。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清算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市财政在6月份前预拨全年市补助资金的80%,其余20%在年终前按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根据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经费,对绩效考核好的给予适当奖励。
  五、财政对收支差额补助
  对于政府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各区(县级市)财政资金补偿。市财政对区(县级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办法进行补偿。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各区(县级市)财政安排收支差额补助资金,年中按一定比例拨款,年终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清算。
  六、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的管理监督
  (一)市、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认真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政府卫生投入资金应按照合法、科学、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并依法接受人大、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财务收支的管理,以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健全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虚报、多报卫生项目服务量,骗取政府补助资金以及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附则
  各区(县级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适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型运行机制需要,建立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9号)和《关于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的意见》 (穗编字[2010]222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政府举办(含市和区、县级市公立医院承办)并由编制部门核定事业编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式聘用且占用编制数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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