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和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10]62号)、《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9号)、《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0]90号)关于完善政府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机制的要求,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
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提出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经费核定办法,现制定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和管理试行办法。
一、补偿方式
(一)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动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对实行“院办院管”模式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支持行政村卫生站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对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政府补助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
二、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断, 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传染病的治疗;提供急诊抢救和急诊转院服务等。为便于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核定和考核,制定完成年门诊人次、住院床日数两个综合指标。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以及医疗服务情况,考虑医疗服务量的正常增长和综合改革后的效率,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年门诊人次和住院床日数等任务指标。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精神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的服务人口、慢性病和特种疾病发生情况、妇女儿童和老年保健人数,核定各单位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具体是对完成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等任务,健康教育人次、卫生知识知晓率,防疫疫苗的接种人次,传染病预防治疗和干预管理的人次,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精神病管理的人数、预防和管理的频次,儿童保健的人数和次数,孕产妇保健的人数及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的次数,老年人保健的人数、体检的次数等提出任务要求。
三、收支管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及其核定。
1.收入项目。
(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含药品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和其他政府补助三个方面。2011年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
(3)其他收入。
2.收入核定。
(1)经常性收入核定。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核定。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分析影响医疗服务收入的特殊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按照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核定。
(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