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哨点建设。(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6)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完成时间:2012年2月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7)开展人口计生公共技术服务。(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局)
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进一步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建立更加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单位: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
(2)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
(3)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改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设施条件,重点改善区(县级市)慢性病防治机构、麻风病村设施条件,以及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设施条件,加强规范化建设。(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局、财政局)
(5)进一步推广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物价局)
(6)加强健康教育公益宣传。制订和落实全面系统的宣传计划,在各级各类媒体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中医药文化普及和安全合理用药宣传。(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局)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密切跟踪国家、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广泛开展调查研究,适时提出我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意见。(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2.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
(1)优化调整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明确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主要功能和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2)完善和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拓展穗港澳台医疗卫生交流合作领域,进一步提高民营医疗机构实际床位数、门诊量。(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交流和业务指导,初步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和收费标准。(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加强市级医学院、医疗中心和研究机构建设,在提供疑难病症诊治和专科医疗服务的同时,拓展医学科研和教育功能。 (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教育局)
(5)根据国家、省有关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研究提出我市公立医院编制的实施意见。(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编办、卫生局、财政局)
(6)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多方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启动医院等级评审,加强大型医院巡查。制定市医疗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
(7)研究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继续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3.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指导试点地区或医疗机构适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体现医护人员人力成本的项目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价格。改革医疗服务收费方式,探索推进按病种定价工作。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逐步加大政府投入,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医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
4.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
(1)进一步优化诊疗流程,推广预约诊疗。加强临床护理工作,改善就医环境。 (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探索区域医疗服务联网运作,促进区域医疗服务同质化。积极推进广佛肇地区、珠三角地区以及更广区域范围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3)按照全国统一的医院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健康档案、门诊“病历一本通”,并与居民健康档案相对接。(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用药行为,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加强技术准入和临床应用管理。 (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5)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确保国家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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