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合理控制基本医保基金结余。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 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建立、完善市级风险储备金制度。 (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品目录,及时公布目录药品的零售指导价格,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并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 (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2)全面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研究提出方案,妥善解决目前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问题,确保全市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成时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3)所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在收费处等显要位置向社会公开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购进价格及零差率销售情况。(完成时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物价局)
(4)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办法,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经贸委、监察局)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资金结算以区(县级市) 为单位,在12月31日前设立专用账户,制定付款流程和办法,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费用收支两条线。统筹安排各区(县级市)设立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划拨支付。(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
(6)按照省药品储备管理办法,落实省下达我市药品储备任务。(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7)根据国家、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将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并与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完成时间:9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8)加强基本药物的生产经营监管和分类管理,对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药品,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巩固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水平。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
(9)落实国家、省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且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完成时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2.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制定出台收取一般诊疗费和医保支付的有关政策。(完成时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2)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核拨经费及时到位。探索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3)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综合改革,研究提出“以奖代补”的一揽子计划方案。(6月30日前),并分批实施(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
3.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落实乡镇卫生院和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 (完成时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编办、卫生局)
(2)制定各区(县级市)实行竞争上岗、全员招聘、合同管理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各区(县级市)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完成时间:9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定编核岗、全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完成时间:9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4)指导各区(县级市)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确保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步实施绩效工资。(完成时间:9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4.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1)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推广使用适宜技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10项以上,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4项以上。(完成时间: 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推进基层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广州市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规划,各级财政支持建设50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及25所镇医院(卫生院)、93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及370个行政村卫生站。(完成时间:2012年底,责任单位:各区 (县级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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