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提高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比例。新批建普通住宅停车位每100平方米不少于1辆;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拆迁安置房、征地安置房应每100平方米不少于0.5辆;商业、办公、医院应每100平方米不少于0.5辆;餐饮、娱乐场所每100平方米不少于1辆。达不到公建设施和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核实,建设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工商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
  (四)高度在40米(含40米)以上纯住宅建筑底层必须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除必要的入口、门厅、通道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等开放空间,不得设计为机动车停车位。架空层面积可不计算容积率。
  (五)按照先治坡后建房的原则,临近山体进行建(构)筑物建设,须先进行地质结构分析和地质灾害防治,并做好边坡、挡墙处理,确保建(构)筑物安全后方可动工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审查和监督检查由市国土部门负责。
  (六)用地规模较大的商业兼容居住用地,商业用房与住宅用房应分离建设,不得采用楼下商业、楼上居住的混建形式。

  四、突出城市景观效果
  (一)沿山边、水边和城市主次干道的建筑连续面宽不应超过50米。建筑布局应保证建设用地内部环境与城市外部空间的通透,并留足视线通廊。
  (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应有不少于建设用地总面积10%的绿地广场对城市敞开,其开放空间的绿地可计入该项目的绿地率,同时保证一定的进深和视线的通透性,其场地标高与城市道路自然衔接,且不得设置实体围墙等影响视线通透的设施。小区绿化树种应以十堰乡土树种为主,同时兼顾绿化树种的多样化,形成植物搭配层次丰富、四季分明、特色鲜明的绿化环境。
  (三)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临街面室外阳台应作统一的封闭处理,并做好室外空调机位、落水管、管线等设施的隐蔽设置,以减少对建筑外立面的影响。建筑外立面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改变。临城市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含户外广告位),必须按程序报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各类城市建筑原则不宜采用大红大绿等鲜艳刺目的外观用色,禁止使用低档次的外墙装饰材料,应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饰材,体现城市与自然山水环境的和谐。
  (五)建筑物附设户外广告位应结合外立面统一设置,其尺度、风格应与建筑造型相协调并体现街区特色。户外广告位不得影响街道景观视线和建筑整体造型,严格控制突出建筑立面和平面轮廓的尺寸。建筑方案一经审定,原则不再批建新的户外广告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