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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规〔201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市有关单位:
  为把十堰建设成为汽车之城、山水之城、生态之城、和谐之城和区域中心之城,充分发挥规划在推进服务“一城两带”战略实施和指导城市建设中的综合调控作用,按照“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的规划理念,配套完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突出山水城市风格,彰显车城特色,不断提升城市品位,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管理
  (一)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单体、市政工程、人防工程、工业项目、综合管线、户外广告位及公建配套设施等必须全部纳入规划管理。
  (二)市规划委员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查制度,以提高规划管理效率。

  二、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一)转变开发建设模式,扩大开发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城市开发建设由点状向面状、局部向片区开发建设发展。除公益性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旧城改建区域土地出让面积不得低于10000平方米,在新建区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
  (二)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必须按照“减量、增绿、留白、整容”的原则进行。老城区现有建设用地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须与周边地块达成统一建设意愿且整体建设用地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方可出让。
  (三)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原则上由区政府或市城投公司为主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以片区为单位组织编制改造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改造用地原则上采用净地出让方式。

  三、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一)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20米,小区道路车行道宽度不小于9米,组团路车行道宽度不小于6米,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小于2.5米。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之间衔接的起坡点应设在小区以内,以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二)强化居民小区社区用房、居民文体活动用房、购物超市建设及其他公建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小区社区用房面积配置不低于32平方米/千人,居民文体活动用房配置不低于25平方米/千人。居住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需配建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小商品和农副产品超市用房。其他需要配建的公共设施和各类机构用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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