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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清理街巷长期停放废旧机动车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一)自行清理阶段(8月25日至9月25日)
  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联合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法制办拟定《关于清理街巷长期停放废旧机动车辆的通告》以西安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发布;由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各区执法局(分局)对全市街巷停放的废旧机动车辆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现场取证后建立废旧机动车辆信息档案,并将《通告》张贴于废旧机动车辆的醒目位置。其中,对于废旧机动车辆带有号牌的,要整理相关信息抄告属地公安交管部门,由公安交管部门通知车辆所有人限期自行清理,自行清理期限不得超过《通告》限定的最后时间。
  (二)强制拖移阶段(9月26日至10月15日)
  车辆所有人9月26日前未自行清理且没有前往公安交管部门说明相关情况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统一实施强制拖移。凡利用废弃机动车辆占道从事户外宣传、广告发布、物品经营等违规行为的,在辖区城管执法部门现场取证并依法查处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对相关车辆实施强制拖移。在正式采取拖移措施前,公安交管部门要与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就废旧机动车辆情况进行反复核对,确保车辆拖移工作平稳高效有序进行。公安交警支队各大队要在辖区明确执法专用停车场(停车场详单在市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对拖移的废旧机动车辆进行集中存放并限期实施有偿代管。通告期满,对已实施集中存放、无人认领的废旧机动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商务、财政等部门对车辆所有人和车辆基本情况核查、评定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6日至10月25日)
  市清理街巷长期停放废旧机动车辆专项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专项整治活动效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将以《送阅件》的形式报市政府主要领导。
  四、部门分工
  (一)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全市街巷长期停放废旧机动车辆的摸底调查工作;建立相关电子信息档案;依法查处利用废旧车辆占道从事户外宣传、广告发布、物品经营等违规行为;组织人员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检查验收。
  (二)市公安交警支队
  负责对经确认的全市街巷长期停放废旧机动车辆进行强制拖移和集中存放,并限期进行有偿代管;对超过规定期限且经技术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废旧机动车辆实施强制报废。
  (三)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集中后的废旧机动车辆进行技术评估;督促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出租车及时按程序予以报废。
  (四)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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